以案说法卖了学区房又反悔 理由是妻子未签字法官:妻子在场的情况下签的卖房合同合法有效本报记者 李道演 实习生 方祺 通讯员 裘靖飞
案件回放 去年8月,海宁的小杨通过房屋中介了解到,吴某、方某夫妻俩欲出售位于海宁市海洲街道长埭路的一处房产。后经房屋中介撮合,小杨与吴某当场签订了书面合同,但当时在场的方某没有在合同上签字。合同签订后,小杨向吴某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。可到了同年11月1日,小杨突然收到吴某的《解除合同通知书》。通过中介小杨得知,吴某要求解除合同的真实原因是该房系“学区房”,价格看涨。小杨认为,吴某、方某擅自解除合同的行为,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。为此,小杨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吴某、方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。 审理中,被告方提出,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,虽然合同签订时妻子方某也在场,但她没有在合同上签字,事后也未得到她的追认,因此应视为该买卖合同无效,要求法院予以撤销,并驳回小杨的诉讼请求。然而,法院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只有夫妻一方签订,但合同依然有效,吴某夫妻应当双倍退还定金。
法官说法 本案中,方某虽未在合同上签字,但从合同的协商、签订到交付款项,她始终都在场,且没有作出任何反对的意思表示。根据法律规定,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,视为同意。 同时,根据房屋中介的证人证言证实,方某明确表示丈夫的签字是经过她承认的。因此,可以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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